集團工會各分會、工會小組:
按照省總要求,原廊坊市“職工互助一日捐”活動更名為廊坊市“職工醫療互助”活動,以使“互助”的理念更加深入人心。集團工會根據市總工會要求,加大對因病致困職工的幫扶力度,決定即日起在集團公司范圍內開展“職工互助醫療”活動。現將本期活動相關事宜安排如下。
一、繳納時間
自收到此通知后啟動資金募集活動,截止時間12月25日。救助期限為一年,即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二、繳納標準
集團機關、所屬各單位的在崗職工(包括臨時工、合同制職工),一次性繳納互助金50元。
三、繳納方式
各單位分會、工會小組統一收取本單位職工互助金,并進行登記,然后統一上繳集團工會(中太大廈1509),由集團工會統一繳至市總工會。
四、工作要求
1、高度重視,持續開展。各分會、工會小組要充分認識“職工醫療互助”活動是增強工會影響力的一項重要工作,是工會抓大事、抓善事、抓要事、抓有影響事的重要體現。活動開展7年來,得到了越來越多職工群眾的認可和支持。各分會、工會小組要充分了解此項活動對于服務職工、凝聚職工的重大意義。主要領導要思想上高度重視,工作方法上日臻完善。
2、抓住重點,著力宣傳。要廣泛運用新媒體來宣傳“職工醫療互助”活動,并對救助政策和往年活動中的典型案例著力宣傳,營造輿論關注,使此項活動更加深入人心,從而最大限度的吸引和動員更多職工參與進來。
3、不忘初心,以職工為本。各分會、工會小組要時刻牢記此項活動最初開展的目的,時刻把職工放在第一位。傾聽職工的困惑,解答職工的問題,解決職工的困難。
附:《廊坊市2018年度“職工醫療互助”活動實施細則》
中太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工會委員會
2017年12月11日
報:集團黨委
送:工會兩委委員
發:各單位分會、工會小組
打印:劉京梅 校對:郭春宇
廊坊市2018年度“職工醫療互助”
活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發揚廣大職工團結友愛、互助互濟光榮傳統,加大對因病致困職工的幫扶力度,結合本地實際,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職工醫療互助”活動是由政府確定、各個部門配合、工會組織具體承辦,多渠道收集資金,為患重大疾病、遭受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難以為繼的職工提供救助,緩解其突出困難的互助性活動。
第三條 “職工醫療互助”活動堅持為職工服務的宗旨,積極倡導全市廣大職工發揚工人階級團結友愛、互助互濟的優良傳統,踴躍參加活動。
第四條 “職工醫療互助”活動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原則組織實施。
第五條 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組織開展捐助、互助和實施困難救助活動。各級工會互助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通過各種渠道及時向職工公開,并通過有關媒體向社會公示。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等情況接受工會內部、政府審計和社會監督。
第二章 繳納互助金范圍、對象、標準和時間
第六條 本市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中的在崗職工(包括臨時工、合同制職工),一次性繳納互助金不低于50元。
第七條 自收到此通知后啟動資金募集活動,截止時間12月底。
第三章 救助對象、救助標準、救助期限
第八條 對符合下列情況的人員實施救助:
1.參加活動的職工本人在活動當期內且經省三級醫院首次確診患十五種重大疾病的,經申請視情給予10000—5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2.參加活動的職工本人在活動當期內且經省三級醫院確診首次患十五種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住院醫療費在20000元以上,經申請視情給予2000—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住院醫療費在50000元以上,經申請視情給予5000—8000元的一次性救助;住院醫療費在100000元以上,經申請視情給予10000—3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住院醫療費在300000元以上,經申請視情給予30000—5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3.在活動當期內,對符合條件的非工傷意外傷害和家庭財產火災損失兩種情況,按照河北省總工會文件(冀工發【2016】12號)執行(附件5)。
4.在活動當期內,對突發死亡的參與職工本人,經申請視情給予1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5.對上述救助標準內:參與職工的父母(含合法繼父母)、未就業的配偶、年齡不滿18周歲的子女,在活動當期內且首次患十五種重大疾病的,經申請視情給予2000—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第九條 救助期限為一年,即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滿,本期救助責任即告終止。
第十條 在一個活動期限內,對符合本辦法的參與職工家庭,救助對象(參與職工本人、父母含合法繼父母、未就業配偶、年齡不滿十八周歲子女)在一個活動期內只能享受一次救助(當期內以上四類人員只可救助一次)。
第四章 救助對象的申報、審批
第十一條 救助對象的申報程序包括:申請、核實、公示、審批和建檔等程序。
1.申請。申請人首先向基層工會提出申請,并提供證明材料。
(1)身份證復印件、活動收據原件各一張。
(2)三級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住院病案、入院記錄、出院記錄、手術記錄、病理報告復印件等。
(3)三級醫院出具的住院醫療費票據復印件。
(4)未就業的配偶需開具未就業證明(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或戶口所在地街道、居委會出具相關證明并需加蓋申請人所在單位公章)。
(5)父母(含合法繼父母)、未就業配偶以及年齡不滿18周歲的子女,需由戶口所在地街道、居委會和申請人所在單位等有關部門提供其與參與職工的關系證明(如戶口尚未分開可直接提供戶口頁復印件)。
在縣域內流動的職工,可憑《廊坊市“職工醫療互助”活動互助金收據》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在捐款地的縣總工會申請救助。
在市域內流動的職工,可憑《廊坊市“職工醫療互助”活動互助金收據》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在市總工會申請救助。
2.核實。基層工會接到申請材料后,對申請人基本情況進行核實。
3.公示。經核實符合救助條件的,在本單位和居住社區同時張榜公示不低于5 個工作日,無異議后,填寫《廊坊市“職工醫療互助”活動救助金申請審批表》,按工會隸屬關系上報縣級(含)以上地方總工會。
4.審批。縣級總工會收到基層或下級工會上報的審批表,按照審批權限,一般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批(同意或不同意)。上報到市總工會的參與職工,由相關領導審批同意救助后,直接撥付到被救助職工工會會員卡內,取消現金支付。
5.建檔。經審查符合救助條件的,給付救助金后,職工檔案材料以及相關證明要及時留檔保存,以備檢查。
第五章 互助金的收集、留存、調劑、使用和審批
第十二條 實行市、縣兩級統籌,收集和管理資金。
1.基層工會在接收互助金時,須出具《廊坊市“職工醫療互助”活動互助金收據》,須填寫《廊坊市“職工醫療互助”活動基層工會職工繳納互助金登記表》,主管領導簽字后,上報上級工會。
2.市直各部門、中省直駐廊各單位在接收互助金時,除了出具《廊坊市“職工醫療互助”活動互助金收據》,填寫《廊坊市“職工醫療互助”活動基層工會職工繳納互助金登記表》外,有下屬企業的各單位要匯總《廊坊市“職工醫療互助”活動情況匯總表》,上報市總工會。
3.各縣(市、區)、廊坊開發區總工會收到基層工會互助金后,匯總《廊坊市“職工醫療互助”活動情況匯總表》和《廊坊市“職工醫療互助”活動基層工會職工繳納互助金登記表》,上報市總工會。
第十三條 各縣(市、區)總工會按比例留存,將所收互助金按工會經費上繳渠道上繳。
1.全部基層工會將所收互助金于活動結束后,全部上繳上一級總工會。
2.市直各單位工會,將所收互助金于活動結束后,全部上繳市總工會。
3.縣級總工會將本區域內所收全部互助金于活動結束后,按85%留存,15%的比例上繳市總工會。
第十四條 各級工會首先使用本級留存資金實施救助。不足部分按工會組織隸屬關系,向上一級工會組織提出申請,由上一級工會根據實際情況安排調劑資金。
第十五條 實施救助的金額,原則上按下述規定逐級審批:
1.參與職工申請救助后,由上一級總工會審批,先從縣級工會留存資金中解決,不足部分從市級留存資金中申請解決。
2.縣級工會審批權限:
(1)參與職工申請救助后,視情給予2000—1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對參與職工的父母(含合法繼父母)、未就業的配偶、年齡不滿18周歲的子女視情給予2000—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2)單筆救助金額超過10000元(含)且住院醫療費在100000元(含)以上的,可申請上報市總工會救助。
第六章 資金的管理監督
第十六條 “職工醫療互助”資金納入各級工會財務帳內統一核算,使用“代管經費”科目,下設“醫療互助”,按繳款單位進行明細核算。
第十七條 各級工會收集或調劑的資金,統一開具《廊坊市“職工醫療互助”活動互助金收據》。縣以上工會購買收據費用從“行政支出—其他行政支出”中列支,基層工會購買收據費用從“業務支出—其他業務費”列支。
第十八條 直接收取職工互助金的工會,要將所收互助金登記造冊,連同收費收據記帳聯,作為記帳憑證的附件;縣級以上工會收到下一級工會上繳的互助資金,或者上級工會調劑的救助資金,要將收費收據記帳聯作為記帳憑證的附件;各級工會按規定發放的救助金,要將由被救助人簽字的《廊坊市“職工醫療互助”活動救助金申請審批表》,作為記帳憑證的附件。
第十九條 上級工會應加強對下級工會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各級工會經審組織要將此項資金列入年度審查審計的重點內容,并公布對該項資金的審查審計結果。
第二十條 “職工醫療互助”活動結余資金轉下期“職工醫療互助”活動使用。
第二十一條 強化“三監督”機制:
1.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對活動進行全程監督。
2.聘請社會第三方機構對活動進行資金監管。
3.遴選職工代表對活動進行客戶端監測。
第二十二條 利用三個平臺全方位公開活動信息情況:
2.微信公眾平臺(廊坊職工醫療互助)。
3.APP(廊坊掌上工會)。
各縣(市、區)、廊坊開發區總工會須于每月5日前將上一月“職工醫療互助”救助情況上報至市總工會。
第七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二十三條 成立市“職工醫療互助”活動領導小組,由市總工會主要負責同志任組長,市直有關部門負責同志為成員,負責活動的領導。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總工會,負責活動的日常工作。縣級總工會也相應成立活動領導小組和辦公室,負責本地活動的開展,并報市總工會備案。
第二十四條 市“職工醫療互助”活動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
1.研究決定開展活動重大事項。
2.審查和批準活動管理辦法等重要政策性文件。
3.決定活動的開展年度及時間。
4.定期聽取活動開展情況匯報。
5.需要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市“職工醫療互助”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1.負責領導、協調本區域內活動的組織發動及日常工作。
2.負責本區域內縣級總工會及所屬工會互助金的上解、收集和調劑。
3.負責本區域內救助對象的審批、救助和建檔等項工作。
4.督導檢查所屬工會活動的開展情況。
5.落實省、市活動領導小組和省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
6.定期向省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市活動領導小組報告活動開展情況。
第二十六條 縣級“職工醫療互助”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1.負責領導、協調本區域內活動的組織發動及日常工作。
2.負責本區域內所屬工會互助金的收集、管理、使用、調劑和上解工作。
3.負責本區域內救助對象的審批、救助和建檔等項工作。
4.指導檢查基層工會活動的開展情況。
5.落實省、市活動領導小組和省、市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
6.定期向市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活動開展情況。
第二十七條 基層“職工醫療互助”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1.負責活動的組織發動。
2.負責互助金的收集、建賬工作,并向參與職工出具《廊坊市“職工醫療互助”活動互助金收據》。
3.負責本單位申請救助職工情況的核實、申報等事項,并出具相關證明。
4.在救助權限范圍內對救助對象實施救助。
5.完成上級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條 各級工會資金主管部門要指定專人做好互助金的收集、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 開展“職工醫療互助”活動的工作經費分別由各級工會從工會經費中安排解決,并列入預算。
第八章 考核、除外和責任追究
第三十條 市總工會對各縣(市、區)職工醫療互助活動職工參與率、籌資額及支出額進行考核。對同時達到職工參與率30%以上、人均籌資額50元以上、資金支付額65%以上三項條件的縣級總工會予以獎勵;對職工參與率20%以下的縣級工會取消評先評優資格。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活動無救助責任:
1.參加本活動的單位、職工有欺詐、作弊行為的。
2.自殺、自傷等故意行為造成傷害或損失的。
3.犯罪、吸毒、斗毆及醉酒等行為造成傷害或損失的。
4.其他違法行為造成傷害或損失的。
第三十二條 各級工作機構、工作人員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活動管理辦法開展活動,對違反者實行嚴格的責任追究。
1.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照黨紀政紀給予相應處分:
(1)違反規定審批救助對象的;
(2)違反規定擴大、變更資金使用范圍的;
(3)違反規定提高救助標準的;
(4)違反規定程序和審批權限使用資金的;
(5)違反規定滯留應當上解、下撥資金的;
(6)其他違反規定的行為。
2.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責令限期糾正;情節嚴重的,依照黨紀政紀給予相應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1)虛報、瞞報有關情況騙取、套取、冒領資金的;
(2)截留、擠占、挪用、貪污資金的;
(3)拒絕或阻撓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的;
(4)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3.違法違紀行為造成惡劣影響和后果的,在追究責任人責任的同時,還要追究單位領導責任,并在全市工會通報批評。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解釋權歸廊坊市“職工醫療互助”活動領導小組。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十五種重大疾病目錄》
附件
十五種重大疾病目錄
1.惡性腫瘤
2.慢性腎功能衰竭—須透析治療或腎臟移植手術
3.再生障礙性貧血
4.急性心肌梗塞
5.心臟瓣膜置換術—須開胸手術
6.腦中風后遺癥—永久性的功能障礙
7.顱內腫瘤手術—須開顱手術或放射治療
8.重大器官移植術—須異體移植術
9.腦炎后遺癥或腦膜炎后遺癥—永久性的功能障礙
10.主動脈手術—須開胸或開腹手術
11.冠狀動脈搭橋術(或稱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
12.急性或亞急性重癥肝炎
13.嚴重燒傷
14.急性壞死型胰腺炎
15.系統型紅斑狼瘡性腎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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