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對建筑企業收入、毛利確認的影響
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 建造合同》的相關規定,建造合同分為固定造價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1.以固定造價合同為基礎,實施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對建筑業收入和毛利的確認產生影響。由于當期確認的合同收入=合同總收入X累計完工進度一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的收入,當期確認的合同費用=合同預計總成本X累計完工進度一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的費用,當期確認的合同毛利=當期確認的合同收入一當期確認的合同費用,在沒有實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前,合同收入中包含營業稅(原因是營業稅屬于價內稅),而實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合同收入中不包含增值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相關規定,增值稅為價外稅)。同時,實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合同預計總成本中與成本有關的原材料、燃料和租賃費等發生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再是實際成本的組成部分,合同預計總成本將比沒有實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前要少。實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當期確認的合同收入按總價剔除了增值稅進項稅額,而當期確認的合同費用只剔除了原材料、燃料等項目部分增值稅進項稅額,因此,當期確認的合同收入和合同毛利比沒有實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前要少很多。(韓孟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