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人民銀行對《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修訂后的《管理辦》法為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規范發展、陽光運行奠定了制度基礎,并且規范了特許經營實施方式,鼓勵民營企業參與,改進了特許經營管理程序。
據國家發改委法規司有關負責人介紹,2015年,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六部門聯合發布了《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本次修訂對標《關于規范實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新機制的指導意見》的要求,對特許經營領域突出存在的問題進行了有針對性地制度設計,進一步強化了制度的執行效力。
對標PPP新機制改革要求,《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對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外延內涵進行了更為明確細致的規定。厘清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與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關系,即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是基于使用者付費的PPP模式;進一步強調了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項目的經營者排他性權利、項目產出的公益屬性,以及不新設行政許可、不得擅自增設行政許可并借此向特許經營者收費;明確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范圍,不包括商業特許經營以及不涉及產權移交環節的公建民營、公辦民營等。
關于《管理辦法》中體現PPP新機制改革精神所進行的制度設計,該負責人表示:
一是規范特許經營實施方式。完善了特許經營實施方式有關規定。明確特許經營應當聚焦使用者付費項目,并進一步明確使用者付費包括特許經營者直接向用戶收費,以及由政府或其依法授權機構代為向用戶收費。對特許經營實施方式進行列舉,包含“新建/改擴建—運營—移交(BOT)”“新建/改擴建—擁有并運營—移交(BOOT)”“轉讓—運營—移交(TOT)”等實施方式,并規定禁止通過建設-移交(BT)方式逃避運營義務或墊資施工。
二是鼓勵民營企業參與。將特許經營最長期限延長到40年,鼓勵民營企業通過直接投資、獨資、控股、參與聯合體等多種方式參與特許經營項目,并應遵守《指導意見》有關支持清單關于民營企業項目領域和股比的規定,明確特許經營者改善經營管理和改進技術獲得的收益歸其所有。
三是改進特許經營項目管理程序。進一步完善特許經營可行性論證程序,明確不同投資模式下應當適用的項目投資管理程序。進一步健全細化特許經營各方的信息披露機制。
四是明確特許經營模式管理責任分工。地方政府負主體責任,發展改革部門牽頭推進,有關行業部門負責項目實施和監管,財政部門加強預算管理。
為著力解決民營企業“入場難”問題。《管理辦法》將促進民間投資作為立法目的在總則中予以明確,新增政府和社會資本共擔風險作為基本原則,要求必須以公開競爭方式選擇特許經營者,杜絕以單一來源采購、直接委托等方式規避競爭。專設鼓勵民營企業參與特許經營條款,不同所有制企業融資同等待遇等金融支持措施,加大對民營企業的支持力度。
為著力解決項目實施不規范的問題。《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特許經營項目范圍,商業特許經營項目和不涉及產權移交的公建民營、公辦民營不屬于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禁止地方政府借特許經營名義新設行政許可并收費,杜絕“天價特許經營轉讓費”現象,回歸特許經營項目公益屬性。
為著力解決政府履約誠信低的問題。《管理辦法》完善支付管理制度,明確政府統一代收用戶付費項目屬于使用者付費項目,政府應當專款專用,定期向特許經營者支付,杜絕拖欠。完善信息公開制度,明確政府應當將有關項目信息、履約情況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進一步完善價格和收費的調整機制,明確價格調整與績效評價掛鉤,并規定實施機構協調開展價格調整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