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營改增之后,雖然從理論上,建筑行業的增值稅稅負會大大降低,但由于在實踐中,建筑施工企業一般納稅人很多進項無法取得,導致建筑行業的增值稅稅負遠遠高于營業稅時代。所以,很多建筑施工企業為了降低增值稅稅負,多采取“甲供工程”等方式選擇簡易計稅。本文就建筑施工企業簡易計稅的范圍以及備案等有關問題分析如下:
一、一般納稅人建筑服務簡易計稅方法的四種情形。到目前為止,建筑行業可以選擇采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情形有三種: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和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直接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是: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的建筑服務(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對于這一點,之前有提出異議的觀點,個別地方還明確也可以選擇,但是從這次公告“無論適用還是選擇適用”的表述,筆者認為不存在選擇性。因此,簡化簡易計稅方法備案的有四種情形:1.建筑工程老項目;2.甲供工程項目;3.清包工項目;4.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的建筑服務項目。
二、建筑施工企業簡易計稅在機構所在地實行一次備案制。一般來說,一般納稅人屬于規定的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應稅項目,都應當單獨提供有關資料進行單獨備案。但對建筑施工企業來講,如果符合簡易計稅的建筑施工項目均按項目分別備案,不僅沒有必要,也耗費時間與精力。為了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稅收服務,切實減輕納稅人負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建筑服務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備案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3號)的規定,一般納稅人提供的建筑服務無論適用還是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均在首次辦理簡易計稅方法申報前,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一次性備案;備案后提供其他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方法的建筑服務不再備案。即第一次按照規定需要辦理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申報之前,即必須先備案,才能申報簡易計稅。并且只需要備案一次就可以,以后再有適用簡易計稅的應稅項目,不需要再次備案。并且在機構所在地備案后,異地按規定預繳增值稅時,不需要再進行簡易計稅方法的備案,直接申報即可。
三、辦理備案手續時需要提供的備案資料。辦理備案手續時需要提供的備案資料是:建筑工程老項目、甲供工程項目、清包工項目三種情形下,應提交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復印件),但注意,建筑工程老項目也可以憑《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復印件)備案。對于第四種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情形,公告沒有提及辦理備案手續需要提交的資料,需要備案時,這屬于特殊的甲供工程情形,可以參照甲供工程,提交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復印件)進行備案。備查資料仍然必須完整保存備查。雖然在向稅局按照規定備案后,不再重復備案。但是,對于之后無論是直接適用還是選擇適用,凡是最后采用簡易計稅的建筑服務項目,都必須按照備案中列舉的資料范圍完整保留備查。對于“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的建筑服務項目”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應當也需要備查。但是在備查資料中沒有列舉,可以參照甲供工程,提交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復印件)進行備案。未按照規定完整保存備查資料的,稅局一旦查到,將改按一般計稅方法計稅,并追繳少繳稅款,按征管法處理。